桂政办发〔2018〕1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精神,深化我区产教融合发展,推进人才培养供给侧改革,促进产业链与教育链有机融合,全面提高全区教育质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教育综合改革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协调、共同推进,服务需求、优化结构,校企协同、合作育人”的原则,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我区全力打造在全国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广西“九张创新名片”(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高性能新材料、生态环保、优势特色农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大健康产业)需求,深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改革;充分发挥行业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为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汇聚发展新动能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
(二)主要目标。
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用10年左右时间,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总体形成,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完善,人才教育供给与产业需求重大结构性矛盾基本解决,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贡献显著增强。
二、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
(三)同步规划产教融合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编制广西产教融合专项规划,把产教融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将产教融合相关发展要求落实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等重大规划中。结合我区发展战略,把教育优先、人才先行融入各项政策,将产教融合融入经济转型升级各个环节,统筹优化教育和产业结构,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统筹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布局。着力构建职业教育布局与产业发展布局对接体系。按照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调整职业院校布局。以设区市人民政府为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中等职业学校调整布局,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资源优化、质量水平高、特色鲜明的中等职业学校总体格局。建立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动态调整机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认定办法,着力打造100所自治区示范特色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支持每个设区市布局建设一所高等职业院校;支持南宁市建设产教融合、产城融合教育园区;支持柳州市建设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支持桂林市建设应用型本科高校,服务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发展战略;支持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急需的职业教育。加强北部湾城市群、珠江—西江经济带城市间协同合作,引导全区各地结合区域功能、产业特点探索差别化职业教育发展路径,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贯彻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计划,鼓励我区职业院校与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职业院校加强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发挥职业教育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促进高等教育与国家创新体系、新型城镇化建设相融合。加快建设南宁教育园区、桂林高校集聚区等教育园区。加快推进广西大学“双一流”建设,支持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注重发挥高等教育对我区落实创新驱动战略、打造广西“九张创新名片”的支撑引领作用。引导若干所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本科高校转型发展,鼓励独立学院转设为应用型本科高校。实施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院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计划,建设10所左右国内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30个左右国内高水平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重点建设10所特色鲜明的本科高校,充分发挥地方性本科院校作用,加大资金投入,构建政校企合作平台。在政策许可条件下,支持有条件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试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健全本科高校与行业骨干企业、中小微创业型企业紧密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推进本科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增强创新中心集聚人才资源、牵引产业升级能力。合理布局高等教育资源,鼓励缺乏高等教育资源的城市新建理工类本科高校,适应以城市群为主体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推动学科专业建设对接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职业教育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对接体系。建立以设区市为主导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建设400个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社会服务能力强的中等职业教育示范特色专业点及实训基地,建设50个跻身全国一流水平的中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140个高等职业教育示范特色专业点及实训基地。到2020年,与我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匹配程度高、结构合理、错位发展、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专业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及新经济发展,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加快推进新工科建设。大力发展紧贴广西“九张创新名片”需求的学科专业,积极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以及东盟国家发展的学科专业,重点建设34个广西一流学科和25个一流学科(培育),着力打造152个特色专业点及实验实训教学基地(中心)。积极支持家政、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领域专业发展,推进专业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加强智慧城市、智能建筑等服务城市可持续发展专业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完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加快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注重发挥市场机制配置非基本公共教育资源作用,强化就业市场对人才供给的有效调节。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完善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制度,构建以高等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人才需求预测和用人单位职业能力评价作用,定期公布学科专业就业情况,把市场供求比例、就业质量作为学校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支持第三方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评价。新增研究生招收计划向符合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积极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的本科高校和学科倾斜。严格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引导学校对设置雷同、连续3年年均招生规模不足30人(特殊专业除外)、与区域产业不匹配、办学水平低、就业质量差的专业,及时调减或停止招生。(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八)拓宽企业参与途径。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坚持准入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细化标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改进办学准入条件和审批环节。鼓励条件成熟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探索设立专项基金,通过购买服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方式,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鼓励探索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企业和公办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共同举办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办学机构,明晰产权归属、投资比例、收益分配、经营权、管理权等职权。支持国有企业、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参与职业院校、本科高校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在企业设立教师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工商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深化“引企入教”改革。引导技术性强、实践性强、工业积累程度较高的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本科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协同育人“七个共同”(共同研究专业设置、共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共同开发教材、共同组建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训实习平台、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职业院校新设专业原则上应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示范性职业院校、示范性本科高校应设立产学联盟、应用技术研发与服务中心。鼓励企业依托或联合职业院校、本科高校设立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建立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规模以上企业原则上按职工总数2%的名额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学生实习。推动职业院校、本科高校把实习实训基地建在企业、企业把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建在学校,鼓励引企驻校、引校进企等校企一体化合作形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鼓励各地依托学校、职教园区、工业园区建立行业或区域性实训基地,带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鼓励本科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场地和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通过购买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等方式,鼓励企业直接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制定实习实训合同范本,明确细化企业、学校、学生三方责任权利,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和实习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一)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围绕广西“九张创新名片”,努力打造高水平研发平台,创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加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构建“双创”平台,扶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特别是针对重点产业、重点行业设立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支持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引导高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重要来源。建立自治区重大科研需求定期发布制度,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程技术研究选题。完善财政科技计划管理,高校、科研机构牵头申请的应用型、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原则上应有行业企业参与并制定成果转化方案。完善高校科研后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继续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和高校共建产业技术实验室、中试和工程化基地。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校创新成果和核心技术产业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二)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由企业工会和人力资源部门统筹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鼓励企业依托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联合共建专业化、综合化的职工继续教育基地和产学研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制定在岗职工学历进修和在岗培训奖励办法,对获得相应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职工予以奖励或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进一步推进“圆梦计划”助学项目实施。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探索实施培训券制度,采用集中培训、强化培训、分类培训、在岗自学等方式,增强教学吸引力,确保学以致用、用以促学。鼓励企业向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和培训机构购买一定比例的培训服务。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职工技能竞赛,支持企业一线骨干技术人员提升技能,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转岗人员再就业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区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三)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鼓励我区区域、行业大型或骨干企业联合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对接自治区重点产业,共建10个左右示范性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推进实体化运作。注重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支持各类企业依法参与校企合作。结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好做强职业院校。(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教育厅、工商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
(十四)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基础教育。支持中小学与职业院校、企业共同开发动手实践课程,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强学校劳动教育,开足开好国家规定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通用技术课程。依托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特别是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开展生产实践体验等活动。组织开展“广西工匠进校园”、“技能大师进校园”、“技术能手进校园”等系列活动。支持学校聘请劳动模范和高技能人才兼职授课。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类选修课程。鼓励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向普通中小学定期开放。支持市、县两级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普职渗透试点,安排有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意愿的九年级学生到职业学校接受短期普职渗透教育。普通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五)推进产教协同育人。坚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制度,推进职业院校和企业联盟、与行业联合、同园区联结。探索引企入校、企业办校等多样化产教融合模式。大力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深化全日制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自治区重点支持100个技术性、实践性强的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校企育人“双重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对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成本,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强化实践教学,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实习实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学年,职业院校学生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健全高等教育学术人才和应用人才分类培养体系,大力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和行业特色类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应用型本科人才产教融合协同培养试点工作,紧密围绕产业需求,强化实践教学,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逐步提高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比例。推动高水平大学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为学生提供多样化成长路径。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结合”培养模式改革,加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强化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双师型”和“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推动职业院校开展实名编制和非实名控制数相结合的人员总量管理模式,学校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非实名控制数总量确定岗位总量,合理设置单位岗位总量。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担任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专业教师或兼职教师。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探索实施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支持高校选聘科研院所、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兼职教授、兼职导师或开展科研合作。允许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并确定兼职报酬。逐步完善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双师型”和“一体化”教师认定标准和办法,探索符合职业教育和应用型高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支持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通过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可从中提取不超过50%的收入用于发放绩效工资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提高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双师型”和“一体化”教师占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比例。推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建设“双师型”和“一体化”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落实职业院校、本科高校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支持在职教师带薪定期到企业实践锻炼。专业教师到企业的生产或服务岗位实践,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新入职专业教师前3年应在企业连续实践6个月以上。完善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假期实践制度,支持在职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锻炼,学校有实践经历的教师比例达6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七)完善考试招生配套改革。加快高等职业院校分类招考,进一步完善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招生考试制度。继续加大推进中职高职衔接、中职本科衔接、高职本科衔接力度,强化不同层次教育学习的“七个衔接”(培养目标衔接、专业设置衔接、课程设置衔接、工学比例衔接、教学内容衔接、教学方式方法衔接、教学资源配置衔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分段培养、联合培养工作。探索实行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适当提高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比例、本科高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八)加快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建立健全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理事会制度,支持职业院校组建由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参加的理(董)事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等,有效发挥咨询与服务作用。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深化“放管服”改革,扩大职业院校、本科高校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强化学校目标和绩效管理,进一步下移管理重心和学术权力,充分体现一线教学科研机构自主权;积极发展跨学科、跨专业教学和科研组织。鼓励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设立产教融合管理、协调和服务专门机构。(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九)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发挥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资源优势,以提升职业能力为重点,广泛开展面向一线劳动者的各类培训;以提升管理技能为重点,广泛开展面向管理层的各类培训。鼓励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大力支持“互联网+教育(职业)培训”发展。打造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整合校企资源,开发立体化、可选择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包。鼓励职业院校、本科高校设置培训学院,积极参与实施农民工学历能力双提升计划和城乡社区教育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工作。推动探索高校和行业企业课程学分转换互认,鼓励高校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和教学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二十)强化行业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职业院校、行业组织产教融合工作的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发布人才需求预测,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情况定期发布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组建行业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其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作用,推进本行业产教融合。积极支持行业组织制定深化产教融合工作计划,促进校企合作对接,指导“双师型”和“一体化”教师培养,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行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制定,指导校企一体化育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等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规范发展市场服务组织。鼓励政府、行业企业、学校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设立等方式,积极培育市场导向、对接供需、精准服务、规范运作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支持利用市场合作和产业分工,提供专业化服务,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形成稳定互惠的合作机制,促进校企紧密联结。(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打造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开放共享的自治区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平台汇聚我区和行业人才供需、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毕业生状况、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供求信息,向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和行业企业等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健全社会第三方评价。积极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将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取得突出成效、发挥引领作用的企业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型制造、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按规定予以优先支持;发展改革部门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建设上按规定予以优先支持;财政、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予以相应支持。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作为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试点开展、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二十四)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十三五”期间,组织实施好纳入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的项目。遴选建设一批自治区级产教融合发展项目,围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主线,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以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设施为重点,支持职业院校改善基本办学和实习实训条件,强化相关专业建设。支持新建本科高校开展整体转型发展试点工作,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加强实习实训环境、平台和基地设施建设,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五)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探索建立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定额拨款制度,到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继续完善以绩效为导向的高校生均拨款制度。鼓励校企联合建立技术研发团队申报科技创新类项目,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以及经所在学校同意后通过在企业兼职、开展社会服务等方式所获薪酬等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和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有关财税政策,积极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非营利性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按照税法规定认定免税资格后,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委托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捐赠的,其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本科高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通过减免建设规费、返还老校区资产置换收益等方式,支持学校产教融合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六)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配套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发行标准化债权产品,加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投资。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七)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根据我区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支持若干具有较强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城市、行业、企业开展试点,重点开展校企合作、职教集团、产教联盟、混合所有制办学等试点,并争取纳入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开展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支持高校与企业建立产业学院试点,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支持高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专业共建,保障高校与企业的利益。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鼓励第三方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企业建设和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评价。(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八)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优质教育资源,开发符合国情、国际开放的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和协同创新模式。深化职业教育合作,共享区域职业教育资源,共建高端合作项目。鼓励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参与配合“一带一路”建设,服务广西产能合作和企业“走出去”,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承接企业海外员工培训,与企业共建培养培训基地,面向当地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支持我区高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高水平大学合作举办二级机构和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鼓励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与东盟国家学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构建职业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探索构建应用技术教育创新国际合作网络,推动一批中外院校和企业结对联合培养国际化应用型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九)强化产教融合工作协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金融、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同联动,推进工作落实。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深化产教融合督查机制,制定考核标准,对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评估验收,及时通报反馈有关情况。
(三十)营造产教融合良好环境。强化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各地产教融合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加快收入分配、企业用人制度以及学校编制、教学科研管理等配套改革,引导形成学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视“投资于人”的普遍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